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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人員之派(僱)用〉

第二十條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
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
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
權責派(僱)用之。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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