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秘書室職掌)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員額編制表)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