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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四、外匯存款。

五、外幣貸款。

六、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七、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係指經營涉及外匯,而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商品、股價、指數等或其他相關產品所衍生之交易合約之交易、仲介、代理等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交易合約,係指保證金之槓桿式契約、期貨、遠期契約、交換、選擇權或其他性質類似之契約。

第五條

銀行業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