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陸、事故處理
五十七、本行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
        者,於故障排除後,本行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
        長營運時間。
五十八、連線機構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知會本行資訊處,共商解
        決問題,不能立即恢復利用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轉帳時,應利
        用人工作業,派員至本行辦理。
五十九、本行系統故障或作業人員操作錯誤,造成同業資金轉帳交易結果
        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其影
        響存款準備金積數者,並調整之,本行不負其他責任。
六十、轉出行發送之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執行結果與原始交易憑證不符時
      ,由各該轉出行自行通知、協調轉入行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或以其
      他方式調整,轉入行應本誠信原則,於收到通知當日配合解決。
六十一、第六十點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發現,延至日後再處理更正
        者,因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收未收或少收之金額,得要
        求轉出行補償交易日至更正日期間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相當天期同業拆款加
        權平均利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