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二、結算機構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本行核准: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
            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
            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
            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
            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
            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
            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應予駁回;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清算風險控管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災變備援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核准: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增減或變更,應送本行備查;其他依第二十
        四點應檢附文件之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本行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組織。
      (二)停止營業。
      (三)合併或解散。
      (四)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
      (六)經營或投資其他事業。
      (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八)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
            請合併之許可: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
                、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
                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
                )、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
                等。
          (二)公司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
                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
                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
                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
                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
                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許可合併之機構,應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
           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之核准。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
      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
      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
        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
        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
        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
        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六、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圓滑運作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
        違反規定之情節而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
        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