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肆、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申報作業
(交易申報訊息之傳送) 
九、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各項交易,應依本系統公告之申報
    時間進行申報,並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
    各項交易申報內容,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申報訊息經本系統回傳確認訊息後,即完成申報手續;如未獲回
    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本行業務局。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
    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
    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