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肆、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申報作業
(交易申報訊息之傳送) 九、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各項交易,應依本系統公告之申報 時間進行申報,並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 各項交易申報內容,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申報訊息經本系統回傳確認訊息後,即完成申報手續;如未獲回 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本行業務局。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 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 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