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壹、總則
(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之營運,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機制)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
    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申請參加、退出連線單位)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退出本系統連線單位,應備函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行業務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