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9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本行定位〉
第一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經營目標〉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總行及分支機構〉
第三條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
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
行政院核准。
〈本行資本〉
第四條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