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二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各地區設立分行。分行之設立 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四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