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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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中央銀行資本總額為銀本位幣一萬萬元,由國庫撥足。
第七條
中央銀行於必要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呈請國民政府核准擴 充資本總額,並得招集商股。但商股總數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招集商股時,應由本國經營銀錢業之法人儘先認購。俟各法人所購商股已 達到中央銀行資本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始許本國人民個人入股。但人 民個人入股應經財政部部長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