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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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由國民政府設置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由國民政府授予左列特權。 一、發行本位幣及輔幣之兌換券。 二、經理政府所鑄本位幣,輔幣,及人民請求代鑄本位幣之發行。 三、經理國庫。 四、承募內外債並經理還本付息事宜。
第三條
中央銀行設總行於首都,設分行於國內各地。並得於國外必要地點設代理 處。
第四條
中央銀行分行及國外代理處之設置或廢止,須經理事會之議決,呈報國民 政府備案。
第五條
中央銀行自本法施行日起,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兩年前,得呈請國 民政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