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 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第七十二條之一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七十三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