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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伍、事故處理
十六、本系統之承轉行因設備、線路或程式故障,致無法正常作業時,應
   即通報本行資訊室及國庫局處理。
   前項故障若研判於短時間內無法排除,有關還本付息之兌付及記名
   式債票掛失止付作業,應改以人工方式辦理,但無記名債票得向持
   票人說明故障情形,並協助其轉至當地其他經辦單位辦理;故障排
   除後,應即將已受理之作業補行輸入系統,承轉行可依異常狀況及
   業務狀況,向本行國庫局申請延長營業時間。
十七、本行之主機、設備或線路故障,導致本系統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
   本行資訊室應立即通知本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及各承轉行,如
   研判於短時間內本系統無法恢復正常運作,國庫署及各承轉行應先
   將當日所受理之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
   及其他資料傳真國庫局,再由國庫局將所彙總之上述資料通知國庫
   署及各承轉行轉知所有經辦單位。其屬掛失止付事項,各經辦單位
   於接到傳真資料後,並須以傳真回傳確認後生止付效力。
   人工受理還本付息兌付、掛失止付等作業時,仍須查驗有無掛失止
   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事項,並應於二個工作
   日內完成掛失止付全部通知程序。
十八、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對電腦故障期間以人工處理之交易,各經
   辦單位應於嚴密複核後補行輸入本系統;本行國庫局得視故障時間
   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本系統運作時間。
十九、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經政府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
   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單位,仍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兌付。但其查詢有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
   債票事項,改以停止上班前之資料為準;並應於本系統恢復正常運
   作後,迅即補辦各項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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