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肆、債票資料檔之管理
十四、承轉行對其付訖債票之資料應儲存於本系統運作,俟每六個月終了 依規定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送本行國庫局轉送財政部辦理 核結後,始可另移至其他媒體儲存,該等媒體須定期檢測妥善維護 。 如涉及更正前項手續費核算期間以前之資料時,應將更正原因函報 本行國庫局憑以在本系統代為更正處理。
十五、各經辦單位每日營業結束後,應將本系統之累計掛失止付類資料存 檔並印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