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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貳、還本付息
三、經辦行或承轉行處理公債本息票兌付,經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
  驗無訛,並將債票號碼輸入本系統處理,其無掛失止付或遺失協查等
  情事者,應即兌付,並辦理銷號;如屬偽造、或已申請掛失止付及遺
  失協查備案者,應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遇有真偽或其他疑義時,應
  掣據留票層報財政部核辦。
四、經辦行或承轉行兌付公債本息票如發現債票重號時,經再核驗債票及
  輸入無誤後,應即兌付;惟應即洽先前兌付同一號碼債票之經辦行或
  承轉行協助處理,被請求之經辦行或承轉行應儘速配合辦理,如因怠
  於處理所發生之責任由其負責。
五、前點重號債票經兌付後各經辦行或其承轉行應即以其他應收款列帳,
  俟查明後再予更正處理。
六、兌付債票確屬重號時,各經辦行應分別層報本行彙轉財政部核辦,俟
  財政部判定後,由本行國庫局將判定結果函轉各該承轉行辦理相關銷
  號查詢檔及基金帳項之更正,在財政部判定前均不得自行在本系統上
  更正。
七、經辦行或承轉行遺失已付訖債票時,應即透過本系統輸入該債票之相
  關資料備查,並報由其承轉行檢送相關文件函送本行國庫局轉財政部
  國庫署核辦。
  前項債票如經尋回,應即辦理前述輸入債票相關資料之註銷,並依前
  項規定層報各相關單位。
八、經辦行於營業終了後,應將當日兌付之債票與本系統產生之當日交易
  明細資料確實核對無誤後,方可送存,並應於規定時間送其承轉行彙
  總保管。如發現營業中已傳輸之資訊有誤,應即時更正。
九、承轉行對其所屬各經辦行所送已兌付債票應確實與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核對、並妥善保管。如有錯誤,應於次月之月報內予以更正;如更正
  影響手續費之計算時,應將更正原因報本行國庫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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