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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玖、  事故處理與錯帳更正

四十八、
本系統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時,資 訊處應立即通報國庫局、業務局及各連線單位,並視事故情況,分別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線路中斷時:    1.發行承購繳款與買回:清算銀行應將承購繳款、賣回繳券交易訊     息製作媒體,送國庫局處理。本行將已收承購繳款撥券、賣回扣     券入款之處理結果,製作媒體,交清算銀行提回處理。    2.無款移轉、限制性移轉登記、提存登記及返還登記:應採人工備     援方式處理,轉出行應將已受理之交易,以媒體方式整批送至國     庫局處理,國庫局經洽轉入行取得最後交易之本行序號後,製作     媒體,洽轉入行提取處理,轉入行處理結果應以傳真及電話通知     國庫局,國庫局再轉知相關單位。    3.款券同步移轉準用第一目之規定;交換公股、公債分割或重組準     用第二目之規定。    4.依前三目製作媒體之清算銀行應附明細清單,並加蓋債券帳戶原     留印鑑後密封交送。 (二)本系統中心主機系統故障時:應即將系統切換至本行異地備援中心    繼續運作。異地備援中心仍無法運作時,所有跨行債券交易線上作    業即行暫停,俟系統正常後重新啟動作業。    同資系統異常,而本系統可正常運作時:除登錄債券發行承購繳款    、買回及還本付息,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    理要點」規定改採人工作業方式外,其餘涉款交易,均俟同資系統    恢復正常運作後再執行。

四十九、
連線單位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國庫局及資訊處。如逾當 日十七時仍無法修復,應採人工備援方式處理。故障原因若發生在轉出行 ,轉出行於故障排除前,應將已受理之交易,於十八時三十分前,以媒體 方式整批送至國庫局處理,並由本行將已收轉入行處理結果之交易製作媒 體,洽轉出行提取處理;故障原因若發生在轉入行,由本行將已受理之交 易製作媒體,洽轉入行提取處理,轉入行處理結果應以傳真及電話通知國 庫局,國庫局再轉知相關單位。 前項媒體應附明細清單,並加蓋債券帳戶原留印鑑後密封交送。

五十、
本行因系統故障等原因,造成跨行交易債券或款項之轉帳與清算銀行原始 憑證不符時,由本行依有關會計規定逕予更正。

五十一、
連線單位查詢當日交易明細檔或核對當日彙總交易資料,經驗對發現錯誤 時,應即通知本行相關單位並會同追查處理。

五十二、
轉出行發送跨行無款移轉、限制性移轉登記、提存登記、返還登記或交換 公股指令與原始憑證不符時,應洽商轉入行同意後,發送退回申請訊息, 轉入行據以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 前項更正,轉入行於收到通知後,應即配合處理;若轉入行客戶債券或股 票餘額不足,無法作反向轉帳交易更正時,轉出行應自行與客戶協商解決 。 前二項規定,於分割公債不適用之。

五十三、
第五十一點及第五十二點第一項不符情形,轉出行未於當日處理,延至日 後處理更正者,因受不利益之轉入行,對於其應轉入未轉入或少轉入之債 券,得要求轉出行補償交易日至更正日期間之利息,轉出行不負其他賠償 責任。 前項補償利息,除轉帳雙方另有約定外,依隔夜同業拆款加權平均利率按 日計息。

五十四、
登記機構辦理本債券各項登記,發現登記資料錯誤致交易不成立時,應即 查明並重新輸入交易資料。屆至本系統作業截止時間仍未完成之跨行交易 ,本系統中心均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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