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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捌、  帳務處理與資料結報

四十四、
登記機構應對本債券交易設置正式備忘科目,即國庫局應設置資產類備忘 科目「經理政府登錄債券」,以統馭國庫發行債券之數額,並設置負債類 備忘科目「受託經理政府登錄債券」,以統馭各登記機構自有帳與客戶帳 之債券數額;登記機構應設置資產類備忘科目「經理政府登錄債券」,以 與本行負債類備忘科目相互勾稽,並設置負債類備忘科目「受託經理政府 登錄債券」,以統馭其自有帳與客戶帳之債券數額。 前項帳務處理,依據「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

四十五、
登記機構得隨時查詢該機構在本系統之當日交易明細資料;於每日營業終 了時,應依據原始憑證核對當日交易明細資料,並依據本系統中心發送之 結帳通知,核對當日債券登記及涉款交易彙總資料,以保持紀錄之正確性 。交易明細資料檔應予留存,並按月列印備查簿【格式二十三】。 清算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交易統計表」【格式二十四】、「 信託統計表」【格式二十四之一】、「餘額表」【格式二十五】、「交換 公債交換日報表」【格式二十六】、「交換公債提前賣回∕收回日報表」 【格式二十七】、「交換公債持有對象分析表」【格式二十八】及「分割 ∕重組日報表」【格式二十九】,傳送本行備查;本行據以彙印「交易彙 總表」【格式三十】、「信託彙總表」【格式三十之一】、「餘額彙計表 」【格式三十一】、「交換公債交換日報總表」【格式三十二】、「交換 公債提前賣回∕收回彙總表」【格式三十三】、「交換公債持有對象分析 彙總表」【格式三十四】及「分割∕重組日報總表」【格式三十五】。

四十六、
清算銀行應按月列印「還本付息明細表」【格式三十六】、「交換公債交 換月報表」【格式三十七】及「分割∕重組月報表」【格式三十八】存行 備查,並列印「還本付息基金收付餘額月報表」【格式三十九】、「持有 對象分析表」【格式四十】、「金融機構持有數額統計表」【格式四十之 一】、「交換公債不足壹股償付基金收付餘額月報表」【格式四十一】, 於次月第二營業日前,傳送本行備查;本行據以彙印「還本付息基金收付 餘額月報總表」【格式四十二】、「可分割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收付分析表 」【格式四十二之一】、「交換公債交換月報總表」【格式四十三】、「 交換公債不足壹股償付基金收付餘額月報總表」【格式四十四】、「分割 ∕重組月報總表」【格式四十五】及「持有對象分析彙總表」【格式四十 六】。

四十七、
清算銀行應每半年列印「還本付息半年結算表」【格式四十七】,本行並 列印「還本付息結算總表」【格式四十八】,轉函財政部核撥經付手續費 。 第四十五點至前項清算銀行應列印之各項報表,得依其作業需要,以電子 媒體方式儲存,並得隨時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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