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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柒、  買回

四十、
登錄公債之買回,限由交易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交易商 ,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登錄國庫券之買回,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 義投標。

四十一、
得標單位於本債券賣回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債券類別於下列期限,將自售及客戶委賣之債券面額總數及應收    價款,填具「賣回登記申請書」【格式二十一】,傳送其往來清算    銀行辦理登記:    1.登錄公債: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    2.登錄國庫券:開標日十五時三十分前。 (二)將自售及客戶委賣之債券,於買回日規定時間前,至清算銀行辦理    交割。

四十二、
清算銀行於本債券賣回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債券類別於下列期限,將「賣回中央登錄債券明細表」【格式    二十二】相關訊息,傳送本行:    1.登錄公債:開標後第二營業日十二時前。    2.登錄國庫券:開標日十七時前。 (二)將自售及代收之賣回繳券訊息,按得標單位別,於買回日十五時前    ,傳送本行辦理繳券,本行即據以減記清算銀行債券帳戶之數額,    並增記清算銀行銀行業存款帳戶之數額。得標單位未能履行交割義    務時,應通知本行更正處理。 (三)買回日,經本行確認繳券訊息後,以扣繳稅款後淨額,按得標單位    「賣回登記申請書」所載賣回客戶別,轉入客戶之存款帳戶。

四十三、
本債券之買回,經國庫局撥付買回價款後,即全部或部分結清原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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