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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伍、  跨行交易登記

三十二、
登記機構辦理跨行交易登記,其啟動交易訊息之一方為轉出行,接收訊息 之一方為轉入行。登記機構對移轉指令之執行,如發生錯誤致有損其客戶 權益之情事時,應自行負責。 跨行交易轉帳、交換公股及公債分割或重組之訊息流程如下: (一)款券同步移轉:    1.轉出行與轉入行均將訊息傳送本系統中心,交易訊息經比對確認     成功後,即傳送同資系統執行交易價款之清算。    2.轉出行債券可移轉餘額不足扣付或資料不符之交易,本系統中心     即予退回。    3.同資系統執行款項清算時,清算銀行款項不足扣付之交易,適用     排序等候機制,暫不退回,其中發行承購繳款列為第一等級排序     等候處理,其餘列為第四等級。    4.尚待比對之交易,轉出行得啟動指令取消,其經本系統中心受理     ,即確認取消並退回原交易。比對成功之交易不得取消。    5.交易價款經同資系統清算完成,即由本系統中心辦理轉出行與轉     入行債券之轉帳,並將處理結果分別傳送轉出行與轉入行。 (二)無款移轉、限制性移轉登記、提存登記及返還登記:轉出行傳送訊    息經本系統中心受理,即依照轉出行指令,辦理轉出行與轉入行之    債券轉帳,並將訊息傳送至轉入行,轉入行應將處理結果回傳本行    再轉送轉出行。 (三)交換公債交換公股:清算銀行辦理交換公債交換公股之交易經本系    統中心受理,即依照轉出行指令,辦理轉出行之債券扣帳,並將訊    息傳送至集保結算所。 (四)公債分割:清算銀行辦理公債分割之交易經本系統中心受理,即依    照轉出行指令,辦理轉出行之附息公債扣帳及集保清算銀行之分割    公債入帳,並將訊息傳送至集保清算銀行。 (五)公債重組:集保清算銀行辦理公債重組之交易經本系統中心受理,    即依照集保清算銀行指令,辦理其分割公債扣帳及轉入行之附息公    債入帳。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未涉款項之交易訊息傳送方式均準用同項第一    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三十三、
前點所列跨行交易轉帳、交換公股及公債分割或重組之轉出行與轉入行如 下: (一)轉讓登記:讓與人往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出行(讓與行),受讓人往    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入行(受讓行)。 (二)提存登記:提存人往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出行(提存行),法院往來    之登記機構為轉入行(保管行)。 (三)返還登記:法院往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出行(保管行),領取人往來    之登記機構為轉入行(領取行)。 (四)限制性移轉登記:出質人或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往來之登記機    構為轉出行(出質行或提供行或繳存行),質權人或收受人往來之    登記機構為轉入行(質權行或收受行)。 (五)限制性移轉登記之塗銷、實行質權及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移轉性    塗銷:質權人或收受人往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出行(質權行或收受行    ),出質人或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往來之登記機構為轉入行(    出質行或提供行或繳存行)。 (六)交換公股:申請人申請交換之清算銀行為轉出行,集保結算所為轉    入行。 (七)公債分割:申請人申請分割之清算銀行為轉出行,集保清算銀行為    轉入行。 (八)公債重組:集保清算銀行為轉出行,轉入之清算銀行為轉入行。

三十四、
轉出行發送跨行交易轉帳、交換公股、公債分割或重組指令,應分別依下 列交易類別辦理: (一)轉讓登記:其訊息應區分款券同步移轉或無款移轉,並包括交易編    號、轉出行、轉出人債券帳號、轉出人帳戶戶名、轉出人身分證字    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入行、轉入人債券帳號、轉入人帳戶    戶名、轉入人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券代號及債券    數額;款券同步移轉另應包括轉出人存款帳號、轉入人存款帳號及    款項數額;因信託所為之轉讓登記,並應包括信託成立或消滅等有    關訊息。 (二)限制性移轉登記:除準用前款有關無款移轉之訊息規定外,另應包    括是否為流質約定、利息歸屬及登記類別等有關訊息。 (三)提存登記、返還登記:其訊息內容準用第一款無款移轉之規定。 (四)交換公股:其訊息應包括交易編號、轉出行、轉出人債券帳號、轉    出人帳戶戶名、轉出人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出人    集保帳號、債券代號、債券數額、交換價格、交換標的股票代碼、    交換股數及不足壹股償付金額。 (五)公債分割或重組:其訊息應包括交易編號、轉出行、轉出人債券帳    號、轉出人帳戶戶名、轉出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出人集保帳號    、債券代號、債券數額、附息期次;公債分割並應包括分割前利息    所得、扣繳稅款等有關訊息。

三十五、
跨行交易登記、交換公股、公債分割或重組,除其登記方式及相關表格準 用自行交易登記之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行轉讓登記:    1.款券同步移轉:讓與人向讓與行辦理,受讓人向受讓行辦理;讓     與行、受讓行依本行處理結果分別辦理讓與人、受讓人之轉出、     轉入登記及交易價款之轉帳,惟本行公開市場操作買進或賣出債     券時,均由本行辦理相關交易價款之轉帳。    2.無款移轉:讓與人向讓與行辦理;讓與行辦理讓與人之轉出登記     後,應將訊息傳送受讓行,由其辦理受讓人之轉入登記。 (二)跨行提存登記:提存人向提存行辦理;提存行辦理提存人之轉出登    記後,應將訊息傳送保管行,由其辦理法院之轉入登記,並列印寄    存證相關聯單;數人(包括具公同共有關係之數人)共同提存時,    提存行應同時將提存人資料清單傳真保管行。 (三)跨行返還登記:領取人向保管行辦理;保管行辦理法院之轉出登記    後,應將訊息傳送領取行,由其辦理領取人之轉入登記;數人(包    括具公同共有關係之數人)共同返還或領取時,保管行應同時將領    取人資料清單傳真領取行。 (四)跨行限制性移轉登記:出質人(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向出質    行(提供行或繳存行)辦理;出質行(提供行或繳存行)辦理出質    人(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之限制性轉出登記後,應將訊息傳    送質權行(收受行),由其辦理質權人(收受人)之限制性轉入登    記。 (五)跨行限制性移轉登記之塗銷、實行質權及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移    轉性塗銷:    1.設定質權、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登記之塗銷:     出質人(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向質權行(收受行)辦理;     質權行(收受行)辦理質權人(收受人)限制性轉入登記之塗銷     後,應將訊息傳送出質行(提供行或繳存行),由其辦理出質人     (提供保證人或繳存準備人)限制性轉出登記之塗銷。    2.實行質權:     受讓人應於出質行開立債券帳戶,並就質權人實行質權之結果,     向質權行辦理。質權行辦理質權人限制性轉入登記之塗銷後,應     將訊息傳送出質行,由其辦理出質人限制性轉出登記之塗銷及出     質人與受讓人之債券轉帳。    3.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移轉性塗銷:     受讓人應於提供行(繳存行)開立債券帳戶,並就法院強制執行     之結果,向收受行辦理。收受行辦理收受人限制性轉入登記之塗     銷後,應將訊息傳送提供行(繳存行),由其辦理提供保證人(     繳存準備人)限制性轉出登記之塗銷並辦理提供保證人(繳存準     備人)與受讓人之債券轉帳。 (六)交換公股:申請人應填具「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交換公股∕提前賣回    申請書」(同【格式二十】),向清算銀行辦理;清算銀行經確認    申請人申請交換之面額及可交換公股股數無誤後,減記申請人債券    帳戶之數額,並將訊息傳送集保結算所,由其撥付股票至申請人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七)公債分割:申請人向轉出行辦理;轉出行減記申請人債券帳戶之附    息公債數額,並將訊息傳送集保清算銀行;集保清算銀行增記集保    結算所債券帳戶之分割公債數額,並將訊息傳送集保結算所,由其    增記申請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之分割公債數額。 (八)公債重組:申請人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定辦理,並透過集保結算所    將訊息傳送集保清算銀行;集保清算銀行減記集保結算所債券帳戶    之分割公債數額,並將訊息傳送轉入行,由其增記申請人債券帳戶    之附息公債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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