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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參、  發行與承購

二十、
登錄公債之發行,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投標;自 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登錄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 義投標。

二十一、
得標單位於本債券發行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債券類別於下列期限,將自購及客戶委購之債券面額總數及應繳    價款,填具「承購登記申請書」【格式七】,傳送其往來清算銀行    辦理登記:    1.登錄公債: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    2.登錄國庫券:開標日十五時三十分前。 (二)將自購及客戶委購之債券價款,於發行日規定時間前,繳交清算銀    行。

二十二、
清算銀行於本債券發行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債券類別於下列期限,將「承購中央登錄債券明細表」【格式八    】相關訊息,傳送本行:    1.登錄公債:開標後第二營業日十二時前。    2.登錄國庫券:開標日十七時前。 (二)將自購及代收之承購繳款訊息,按得標單位別,於發行日十五時前    ,傳送本行辦理繳款,本行即據以減記清算銀行銀行業存款帳戶之    數額,並增記清算銀行債券帳戶之數額。得標單位未能履行交割義    務時,應通知本行更正處理。 (三)於發行日,經本行確認繳款訊息後,按得標單位「承購登記申請書    」所載承購客戶別,轉入客戶之債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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