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伍、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六、中央公債交易商依規定申報相關報表時,申報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 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 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七、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其公債及國庫券得、落標資料與 下列各項資訊: (一)財政部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公告。 (二)當期公債及國庫券開標結果。 (三)歷次各期公債及國庫券標售或買回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