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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參、投標作業
十、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
  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
  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
  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公債或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
   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
   得撤回或更改。其未獲回傳訊息者,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二、連線單位對於前點之投標行為,不得以其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
   、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
   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
   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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