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參、投標作業
十、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 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 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 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公債或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 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 得撤回或更改。其未獲回傳訊息者,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二、連線單位對於前點之投標行為,不得以其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 、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 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 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