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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參、 投標作業

十、

十、 公債發行時,連線單位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每筆之競標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五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分別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國庫券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投標最高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公債或國庫券買回時,連線單位投標不得超過十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

十一、 連線單位之投標相關資料應經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整批一次傳送。

前項投標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手續,連線單位不得撤回或更改。其未獲回傳訊息者,應即查明原因重新發送。

十二、

十二、 連線單位對於前點之投標行為,不得以其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

十三、 本系統之連線投標作業依財政部公告時間辦理;投標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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