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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22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貳、連線作業
四、中央公債交易商及國庫券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填具「參加
  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本行國
  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申請為連線單位,並由國庫局據以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
  中央公債交易商為前項申請時,應併檢附「中央公債投標單專用印鑑
  卡」。
五、連線單位完成連線及憑證之申請與開卡作業後,應填具「中央公債及
  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式二)函送國庫
  局,經確認通過連線測試後,由國庫局函知連線單位。
六、連線單位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
  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規定,提出憑證廢止、停用(復用)、
  掛失申請或經憑證管理中心逕行廢止、停用憑證後,應函報國庫局更
  新憑證資料。
七、連線單位之業務主管或聯絡人異動時,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
  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業務主管 /聯絡人基本資料異動表」(格式
  三),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
  交。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並依相關規定
  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連線單位應注意憑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日前檢驗及查詢憑證狀態,
  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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