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連線作業
五、 連線單位完成連線及憑證之申請與開卡作業後,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憑證資料表」(格式二)函送國庫局,經確認通過連線測試後,由國庫局函知連線單位。
六、 連線單位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規定,提出憑證廢止、停用(復用)、掛失申請或經憑證管理中心逕行廢止、停用憑證後,應函報國庫局更新憑證資料。
七、 連線單位之業務主管或聯絡人異動時,應填具「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連線單位業務主管 /聯絡人基本資料異動表」(格式三),函報國庫局備查,其由國庫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自行移交。
八、 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憑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 連線單位應注意憑證之有效期限,於投標日前檢驗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投標順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