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同日生效)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國庫券,訂定本要點。國庫 券之經售及買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採投標方式,其作業以電子 連線及標單投遞方式辦理;電子連線投標作業程序另訂之。
二、國庫券發行及買回之期別、形式、方式、日期、數額、償還期限及投 、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