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1日生效)
貳、開戶與銷戶
〈開戶作業程序〉 四、委託機關之保管品帳戶應與其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開立於同一代庫 機構;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之機關得自行洽商代庫機構辦理開戶 事宜。 委託機關開立保管品帳戶得以一機關一帳戶之方式,亦得按保管品之 品名(如股票、債券、存單、票據及外幣等)或保管方式(露封或原 封)分別開立。 代庫機構受理開戶時,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格 式一)及印鑑卡(格式二)辦理之。委託機關於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 註明共用指定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或其他保管品帳戶印鑑時,免送印 鑑卡。
〈變更開戶資訊憑辦文件〉 五、代庫機構受理變更印鑑、機關名稱、戶名、通訊處時,應憑委託機關 填具之申請書(格式三及格式四)辦理之。
〈銷戶憑辦文件〉 六、代庫機構受理保管品帳戶銷戶時,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國庫帳戶銷戶 通知書(格式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