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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壹、總則
〈訂定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國庫局及本行轉委託辦理國庫事務之金融
  機構經辦行(以下合併簡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以下簡稱保
  管品)收付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保管方式〉
二、保管品應以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等為限,並依下列方式分別保管
  之:
 (一)露封保管:保管品未經封簽者。
 (二)原封保管:保管品經委託機關自行封簽者。
  前項保管方式得由委託機關自行選定。
〈對保管品之責任〉
三、委託機關交存之保管品,其真偽及兌償期限是否屆至,由委託機關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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