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105年1月1日生效)
肆、附則
二十一、本行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國稅款等有關事宜,另訂之。
二十二、辦理國庫事務應用之各種帳表、單據等用紙,由本行印製提供; 各代辦機構亦得依本行所訂格式自行印製。
二十三、本要點修正前,原經本行委託之代辦機構得與本行換約後,繼續 辦理國庫事務。但有第十五點規定情形者,本行得要求其提供本 行認可之足額擔保品。
二十四、本行與代辦機構訂立之轉委託契約一式三份,除雙方各執一份外 ,另一份由本行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