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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105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肆、附則

〈國稅款之代收〉
二十一、本行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國稅款等有關事宜,另訂之。

〈帳表、單據之印製〉
二十二、辦理國庫事務應用之各種帳表、單據等用紙,由本行印製提供;
    各代辦機構亦得依本行所訂格式自行印製。

〈換約及擔保品徵提條件之審查〉
二十三、本要點修正前,原經本行委託之代辦機構得與本行換約後,繼續
    辦理國庫事務。但有第十五點規定情形者,本行得要求其提供本
    行認可之足額擔保品。

〈轉委託契約之留存與備查〉
二十四、本行與代辦機構訂立之轉委託契約一式三份,除雙方各執一份外
    ,另一份由本行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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