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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3年4月20日(73年4月2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8 日 (106年8月10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   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   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 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 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   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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