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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相關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72年12月12日(72年12月14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104年2月6日生效)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三條
左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 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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