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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9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三款  涉外權證業務

〈涉外權證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 ),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   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涉外權證業務之申辦〉
第二十六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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