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9日生效)
第二款 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第二十三條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 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 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 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及其他本行要求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二十四條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