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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96年4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訂定依據〉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

〈業務範圍〉
第三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
  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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