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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96年4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訂定依據)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業務範圍)

第三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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