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7日生效)
第五章 附則
(陸銀在臺分行之準用)
本辦法有關外國銀行之規定,於經金管會核准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大陸銀行分行準用之。
(行政執行)
銀行業未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時,本行得依行政執行法之有關規定執行。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