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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授權令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授權令函]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四、外匯存款。
五、外幣貸款。
六、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七、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係指經營涉及外匯,而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商品、股價、指數等或其他相關產品所衍生之交易合約之交
易、仲介、代理等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交易合約,係指保證金之槓桿式契約、期貨、遠期契約、交換、
選擇權或其他性質類似之契約。

第五條
銀行業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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