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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同日生效)

[列印]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

〈會計科目之訂定〉
第十五條  
會計科目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訂 定,具特殊業務需要者,得另予增訂,於會計制度中編列。

〈財務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格式,應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七 條規定之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編製。

〈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 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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