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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同日生效)

[列印]

第三章  會計簿籍 

〈會計簿籍分類〉
第十二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   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

〈會計帳簿〉
第十三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普通序時   帳簿及特種序時帳簿。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總分   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會計帳簿目錄〉
第十四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 停用日期,由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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