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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5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第七章  紀錄機制

第二十七條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 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 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 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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