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5日生效)
第六章 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
第二十五條票據交換所為確保本計畫之有效性,應定期檢查本計畫是否落實執行。
第二十六條為持續改善本計畫,票據交換所應建立下列程序: 一、本計畫發生未落實執行時之改善程序。 二、本計畫有變更時之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