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5日生效)
第五章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第二十四條票據交換所應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 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