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9年12月29日(69年12月31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6日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票據交換所對於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票信資訊之處理,應加強內部作業牽 制並注意工作人員之素行。
第二十六條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 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 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 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