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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同日生效)

[列印]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九、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處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二十、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
     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
     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二十一、第二十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
    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
    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
    更時,應自行移交。
二十二、第二十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 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及前點第二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發送人員
    ,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
    行碼。
    有權發送人員如離職或職務調動,其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
    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
    理。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結算機構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提出申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
       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
       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
       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
       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
       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
       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本行應不同意其申請;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結、清算作業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業務持續運作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同意: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變更,應送本行備查;依第二十四點第一
    項第三款應檢附之營運規章,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變更事項應於三個月內報本行備查。
    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經本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合併或解散。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五)經營或投資其他支付結、清算相關事業。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請本行同
      意其合併: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
        、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
        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
        、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等。
     (二)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
        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
        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
        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
        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
        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同意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應
      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
      清算。
二十九之二、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儘速通報本行業務局:
      (一)聲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系統發生運作問題導致營運中斷。
      (三)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影響結、清算作業之安全或效率。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
   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
   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
    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
    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
    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
    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六、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圓滑運作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
    違反規定之情節而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
    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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