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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同日生效)

[列印]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九、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處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二十、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
     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
     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二十一、第二十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
    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
    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
    更時,應自行移交。
二十二、第二十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 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及前點第二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發送人員
    ,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
    行碼。
    有權發送人員如離職或職務調動,其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
    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
    理。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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