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肆、同業資金清算
一、電子支付清算
五十、結算機構應於規定之清算時點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 應付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傳送至本行或本行指定 之代理行執行清算。 前項清算之執行,所有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將應付差額補足後 ,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再將應收差額入帳。 結算機構得採日中多次撥帳方式清算,由結算機構主動發送,自 行控管撥付作業。 參加單位清算帳戶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結算應付差額者,結算 機構應負責通知參加單位補足。 第一項之清算時點由本行另訂之。
五十一、屆清算時點,參加單位如無法履行清算債務時,結算機構應依第 二十六點第四款之規定,於本行指定之時間內補辦完成清算程序 。 參加單位因延遲償付應付差額,導致當日清算無法按時完成所發 生之任何損失,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代理行不負賠償責任。
二、票據交換清算
五十二、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如該帳戶之可動用餘額 不足扣付者,由本行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同時通知簽發票據之 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下午三時三十分未補足款項者,依規定辦 理退票。
五十三、每日票據交換結算,參加單位經預告有應付差額者,應即籌款備 付;票據交換機構於指定時點開始,自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扣 取應付差額,撥入其於本行開立之清算專戶。 前項指定時點由票據交換機構與參加單位協調訂定,報請本行備 查。 票據交換機構應監控各參加單位是否有未補足應付差額之情形, 對於未補足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即催促其補足,並瞭解其是 否有待轉入之資金。 票據交換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扣帳撥轉程序後,始得由清算專 戶將應收差額撥入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 參加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之全部或一部時,票據交換機構應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完 成當日清算作業。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第五十點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 證券交割款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