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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肆、同業資金清算

  一、電子支付清算
五十、結算機構應於規定之清算時點前,將其結算各參加單位之應收或
   應付差額通知各參加單位確認無誤後,再傳送至本行或本行指定
   之代理行執行清算。
   前項清算之執行,所有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將應付差額補足後
   ,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再將應收差額入帳。
   結算機構得採日中多次撥帳方式清算,由結算機構主動發送,自
   行控管撥付作業。
   參加單位清算帳戶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結算應付差額者,結算
   機構應負責通知參加單位補足。
   第一項之清算時點由本行另訂之。
五十一、屆清算時點,參加單位如無法履行清算債務時,結算機構應依第
    二十六點第四款之規定,於本行指定之時間內補辦完成清算程序
    。
    參加單位因延遲償付應付差額,導致當日清算無法按時完成所發
    生之任何損失,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代理行不負賠償責任。

  二、票據交換清算
五十二、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如該帳戶之可動用餘額
    不足扣付者,由本行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同時通知簽發票據之
    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下午三時三十分未補足款項者,依規定辦
    理退票。
五十三、每日票據交換結算,參加單位經預告有應付差額者,應即籌款備
    付;票據交換機構於指定時點開始,自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扣
    取應付差額,撥入其於本行開立之清算專戶。
    前項指定時點由票據交換機構與參加單位協調訂定,報請本行備
    查。
    票據交換機構應監控各參加單位是否有未補足應付差額之情形,
    對於未補足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即催促其補足,並瞭解其是
    否有待轉入之資金。
    票據交換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扣帳撥轉程序後,始得由清算專
    戶將應收差額撥入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
    參加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之全部或一部時,票據交換機構應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完
    成當日清算作業。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第五十點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
      證券交割款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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