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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三、證券交割款項清算
五十三之一、第五十點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五十一點之規定,於
      證券交割款項清算準用之。
五十三之二、結算機構依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由本行辦
      理有價證券款券同步交割有關資金之清算者,應逐筆或依其
      互抵機制結算後每筆交易應交割之款項傳送至本行執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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