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參、同業資金轉帳
三十八、同業資金轉帳,由轉出行啟動交易訊息,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有 權發送人員識別碼、通行碼、轉出行帳號、轉帳時點(即時或期 約轉帳)、轉入行帳號、金額、轉帳日期、交易性質等項目。本 行收到訊息後,經驗對有權發送人員之識別碼及通行碼,相符者 ,依指令指示內容執行,若不符者即予退回。 連線機構對於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轉帳,不得以發送人員係假冒、 非原授權者或其他事由,對本行提出異議。
三十八之一、同業資金轉帳,如涉及證券交割款項撥轉者,限以即時轉帳 處理之。每筆交易指令應包括第三十八點第一項規定之項目 ,以及轉出或轉入證券商帳號、戶名及代碼等訊息。
三十九、本行於必要時,得訂定同業資金轉帳每筆最低限額。
四十、經本行受理之即時轉帳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該筆 交易即予執行,不得撤銷。同時將該筆轉帳交易及執行後結存之同 業資金帳面餘額通知轉帳雙方。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之交 易,將轉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四十一、經本行受理之交易,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依其交易性 質賦予下列優先等級,按排序等候機制處理: (一)第一等級:金融機構應支付本行之款項。 (二)第二等級:金融機構應兌付之交換票據、票據交換機構結 算之票據交換應付淨額、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信用卡款項 撥轉或金融機構撥存「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款項。 (三)第三等級:金融同業拆款到期還款之期約轉帳之款項。 (四)第四等級:金融機構間轉帳或其他支付款項。
四十二、屬於第四十一點所列同一優先等級之支付指令,按先進先出之順 序執行。但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順序在前之支付指令時,得先執 行順序在後之交易指令,俟依序循環執行完同一優先等級所有指 令後,再處理次一優先等級之支付指令。 排序等候中之即時轉帳交易,如欲取消或發現指令有誤者,得由 轉出行啟動指令取消之。
四十三、依前二點處理之交易,屆排序等候機制終止時點,可動用餘額尚 不足扣付,所有尚在排序等候之支付指令逕予取消,並通知轉帳 雙方;其中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之交換票據及票據交換應付淨額 ,並依照本行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經取消之轉帳交易,本行得應轉入行之申請,填發「無足額 存款轉帳交易取消證明」。
四十四、期約轉帳交易指令,應附加指示轉帳日期,本行收到指令後先預 告轉帳雙方該筆交易,同時將指令儲存,屆指示轉帳日期之下午 一時三十分執行入帳;對不足額扣付之期約轉帳交易,轉依排序 等候機制處理。 指示轉帳日期為非營業日者,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處理之。
四十五、期約轉帳交易,轉出行欲取消或發現指令內容有誤者,得協調轉 入行,於發送指令當日或指定轉帳日,由轉入行啟動指令取消之 。 前項轉入行為非連線機構者,得填寫「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取消委 託書」乙份(格式二),委託本行業務局代為取消。
四十六、非連線機構派員持票據至本行辦理資金轉帳,一律以即時轉帳交 易處理之。但轉出行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時,不列入排序等候指 令,並當場退還該筆票據。前來辦理轉帳之人員應等候處理結果 再行離開。
四十七、本行得訂定金融機構應於每日一定時點前,完成其當日支付總額 一定比率之標準,避免其延遲支付指令之執行。
四十八、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由本行以約定 方式逕自連線機構帳戶扣取之情形,準用之。
四十九、轉出行發送之資金轉帳交易訊息,於相當時間內,未獲本行回訊 時,應即追查結果,若未經送達者,連線機構應再重新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