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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二、票據交換清算
五十二、提示「同業資金帳戶」兌付之交換票據,如該帳戶之可動用餘額
    不足扣付者,由本行依排序等候機制處理,同時通知簽發票據之
    連線機構,連線機構接獲通知後,應即籌款補足。
    未兌付之交換票據,逾下午三時三十分未補足款項者,依規定辦
    理退票。
五十三、每日票據交換結算,參加單位經預告有應付差額者,應即籌款備
    付;票據交換機構於指定時點開始,自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扣
    取應付差額,撥入其於本行開立之清算專戶。
    前項指定時點由票據交換機構與參加單位協調訂定,報請本行備
    查。
    票據交換機構應監控各參加單位是否有未補足應付差額之情形,
    對於未補足應付差額之參加單位,應即催促其補足,並瞭解其是
    否有待轉入之資金。
    票據交換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扣帳撥轉程序後,始得由清算專
    戶將應收差額撥入參加單位之準備金甲戶。
    參加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之全部或一部時,票據交換機構應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完
    成當日清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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