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二、結算機構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本行核准: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 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 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 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 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 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 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應予駁回;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清算風險控管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災變備援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核准: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增減或變更,應送本行備查;其他依第二十 四點應檢附文件之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本行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組織。 (二)停止營業。 (三)合併或解散。 (四)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 (六)經營或投資其他事業。 (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八)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 請合併之許可: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 、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 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 )、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 等。 (二)公司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 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 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 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 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 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許可合併之機構,應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 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之核准。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 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 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 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 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 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 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六、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圓滑運作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 違反規定之情節而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 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