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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九、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處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二十、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
     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
     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相關令函]
二十一、第二十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
    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
    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
    更時,應自行移交。
二十二、第二十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 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及前點第二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發送人員
    ,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
    行碼。
    有權發送人員如離職或職務調動,其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
    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
    理。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結算機構
二十四、結算機構申請本行辦理其參加單位應收應付款項之清算(以下簡
    稱「辦理清算」),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本行核准: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或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營運規章。
   (四)結算系統說明書(包括電腦作業軟硬體配置,網路架構、安
      全控管及營運不中斷計畫等)。
   (五)法人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經
      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健全內部
      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理階層對其績
      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目標之方式,以及
      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
      管機關揭露等)。
   (六)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承諾。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應予駁回;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亦同。
二十五、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營運規章,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參加單位之審核標準。
   (二)參加單位間及其與結算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四)清算方式、時間及作業流程。
   (五)支付清算風險控管措施。
   (六)支付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七)災變備援措施。
   (八)其他有關金融機構間資訊業務事項。
二十六、結算機構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未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
    行得不予核准:
   (一)健全之營運規章。
   (二)足供參加單位明瞭風險及責任之透明資訊。
   (三)明確之風險控管措施。
   (四)確保每日清算順利完成之制度設計。
   (五)公平公開之參加標準。
   (六)確保作業穩定性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二十七、結算機構向本行申請採定時淨額清算者,其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
    包括下列各款:
   (一)風險限定:包括設定參加單位間雙邊信用限額,及每一參加
      單位最高淨應付限額等。
   (二)風險擔保:包括規範參加單位提存保證金或擔保品,共同分
      擔損失責任制等。
   (三)善後處理:包括風險發生時完成清算之程序,損失分配等。
二十七之一、結算機構如需在本行開立清算專戶,應於本行同意辦理其參
      加單位間應收應付差額清算後,比照第十七點之規定提出申
      請。
      前項清算專戶僅供結算機構日中收付交割款項之用,日終餘
      額應歸零。如未歸零,為配合央行同資系統結帳作業,本行
      得將其餘額暫列其他應付款。
二十八、結算機構對於下列支付交易,得申請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
    本行辦理跨行資金之即時清算:
   (一)電子資金移轉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二)有價證券交易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者。
   (三)外幣與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採同步收付機制者。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金額由本行另訂之。
二十九、結算機構業務項目之增減或變更,應送本行備查;其他依第二十
    四點應檢附文件之內容,如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結算機構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本行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組織。
   (二)停止營業。
   (三)合併或解散。
   (四)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
   (六)經營或投資其他事業。
   (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八)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行為。
二十九之一、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後仍須由本行辦理清算者,該結算
      機構與其他機構應於合併前,聯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
      請合併之許可: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決定合併之事前評估、合併組織架構
        、合併時程規劃、業務差異說明(合併前、後辦理業務
        之範圍、原則與具體執行事項等之差異說明及合併綜效
        )、電腦系統運作模式及對參加單位與金融體系之影響
        等。
     (二)公司治理說明書:包括所有權的結構、董監事會的組成
        、經理階層與董事會間權責關係、決策的制衡功能(如
        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等),以及促使經
        理階層對其績效負責之機制(如其經營目標及如何達成
        目標之方式、及目標達成情形如何向所有權人、使用者
        及代表公共利益之主管機關揭露等)。
     (三)系統營運不中斷計畫(包括備援機制及因應不同緊急狀
        況所建立之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
     (四)其他經本行規定之文件。
      經本行依前項規定許可合併之機構,應依第二十四點之規定,
      備函及檢附有關文件申請由本行辦理清算之核准。
三十、結算機構對辦理參加單位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相關業務之
   營運,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注意加強從業人
   員品德操守之考核。
三十一、結算機構應以連線方式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應定期
    編製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三十二、本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結算機構所辦理之票據交換、電子支付
    或證券結算業務,結算機構並應予配合。
三十三、參加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充當清算之
    用。但未能在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代理行開立存款戶者,得向結算
    機構申請委託一家清算銀行,利用該清算銀行在本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代理清算。
三十四、參加單位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以確保系統圓滑
    運作;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以避免因電腦系統故
    障或線路中斷影響客戶權益。
三十五、參加單位提供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證券交割款項撥
    轉服務,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三十六、參加單位因違反本要點或結算機構營運規章,致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圓滑運作者,結算機構得視參加單位
    違反規定之情節而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前項處理措施,結算機構應於其與參加單位之規約內明定之。
三十七、結算機構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其他事實經本行認定有妨害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圓滑運作之行為者,本行得視情節終
    止或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提供清算、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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