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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貳、申請及管理

  一、金融機構
十七、金融機構參加「央行同資系統」,應先具函檢附「參加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二份向本行業務局提
   出申請。
十八、金融機構申請案件經本行函復同意後,應即進行下列準備事項:
  (一)指派作業計畫負責人員。
  (二)訂定連線作業計畫日程。
  (三)依據本行資訊處訂定之規格,準備連線作業軟、硬體設備。
  (四)依照本行資訊處訂定之測試計畫申請安排進行連線作業測試。
  (五)與本行資訊處洽辦建立連線其他有關事項。
十九、連線作業測試結果,經本行資訊處審核無誤後,由本行業務局洽定
   通知正式營運日期,成為連線機構。
   前項新增連線機構,由本行業務局函知全體連線機構。
二十、連線機構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應指定下列工作人員︰
  (一)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各一人,負責內部工作安排、安全控管及
     與本行連繫等事項。
  (二)有權發送人員二至十人,負責驗發各項資金轉帳、沖正,以及
     擔保品繳存、設質、塗銷等作業。
  (三)資料登錄員若干人,負責登打各項資金轉帳、沖正及擔保品繳
     存、設質、塗銷,以及有關交易之查詢等作業。
     有權發送人員及資料登錄員不得互兼並不得兼任本系統安全控
     管工作。
[相關令函]
二十一、第二十點指派之作業主管及其代理人,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
    名、服務單位、連絡電話及簽章樣式函報本行業務局核備,變更
    時亦同。
    前項作業主管,由本行業務局核給識別碼(USER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乙組,專供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之用。作業主管變
    更時,應自行移交。
二十二、第二十點指派之有權發送人員,連線機構應將其職稱、姓名、服
    務單位造冊函報本行申請核發每人識別碼( USER ID)及通行碼
    (PASSWORD)初碼,撤銷時應註銷之。
    前項及前點第二項被核給通行碼初碼之作業主管及有權發送人員
    ,應於連線機構之工作站啟動「更新使用者密碼」交易,更換通
    行碼。
    有權發送人員如離職或職務調動,其識別碼及通行碼之註銷,由
    連線機構作業主管自其工作站啟動「註銷有權發送人員交易」辦
    理。
二十三、各連線機構辦理本要點業務應自行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使用方
    法,以防止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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