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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列印]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下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本行各單位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之「內部往來」帳戶之存款視同前項
  所稱同業資金。
三、本要點所稱「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指利用本行與經本行核准之下
  列機構電腦連線所建立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央行同資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清算之業務:
 (一)金融機構。
 (二)結算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結算機構」,包括票據交換、電子支付及證券結算
  機構。
  前項所稱之「證券」,包括票券、債券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相關令函]
四、本要點所稱「結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之傳送
  、處理及其產生應收或應付金額之結計等程序。
五、本要點所稱「清算」,指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或證券交易指令所產生
  之應收、應付金額,由本行予以貸、借記指定帳戶,以解除債權債務
  關係之處理程序。
  清算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即時總額清算:支付指令按先後順序即時逐筆執行者。
 (二)定時淨額清算:支付指令之收付先行互相抵銷,結算所得之應
    收、應付淨額,再於指定時點執行者。
 (三)其他經本行核准之清算方式。
六、本要點所稱「結算系統」,指辦理金融機構間票據交換、電子支付或
  證券結算業務之系統。
七、本要點所稱「連線機構」,指依第三點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
  之機構。
八、本要點所稱「轉出行」,指同業資金轉出之機構;所稱「轉入行」,
  指同業資金轉入之機構。
八之一、本要點所稱「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係指證券商委託其指定之銀
    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
    行同資系統撥付交割款項予證券商指定銀行之交易。

 
八之二、本要點所稱「信用卡款項撥轉」,係指發卡機構或其指定銀行利     用央行同資系統撥付應付款項予結算機構或結算機構利用央行     同資系統撥付應收款項予收單機構或其指定銀行之交易。
九、同業資金帳戶餘額,分下列二種:
 (一)帳面餘額:指交易執行生效後帳面結存之金額;帳面餘額如為負
    數,即為日間透支。
 (二)可動用餘額:指帳面餘額加上本行核給之日間透支後餘額。
    前項所稱「日間透支」,指本行依「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
    規範」之規定,於每日營運時間內,對金融機構之同業資金帳戶
    墊付之款項;所稱「日間透支額度」,指金融機構依同規範向本
    行申請,經本行核給之日間透支總額。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十、本要點所稱「排序等候機制」,指金融機構之可動用餘額不足扣付其
  所發出之支付指令時,本行依其交易性質賦予執行之優先等級,納入
  排序等候處理,俟其可動用餘額足夠扣付時,再依序執行之作業機制
  。
十一、參加結算機構結算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以下列機構
   為限:
  (一)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金融機構。
  (二)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及依結算機構營業規章申請參加證券結
     算系統之證券商。
  (三)其他經本行核定之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十二、同業資金轉帳交易,分下列二類︰
  (一)即時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應立即執行之交易。
  (二)期約轉帳,謂收到交易指令時先予儲存,屆指示轉帳日期再執
     行之交易。
     前項期約轉帳,係指轉出行指示於次日起一年(含)內任一營
     業日執行之交易。
十三、同業資金清算業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換票據兌付。
  (二)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三)電子支付或證券結算系統之應收、應付差額清算。
[相關令函]
十四、同業資金查詢業務,提供連線機構於營運時間內得隨時查詢自己帳
   戶交易明細、餘額及相關資料。
十五、同業資金即時轉帳交易及票據提現,應於可動用餘額足夠支付時,
   始予執行。
十六、連線機構應依本行相關規定使用「央行同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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